一、审定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审定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为所申请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并具有博士学位,身体状况良好,具备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居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理工农医类学科:
a. 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外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内核心期刊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下同)、出版专著、译著共计8篇(本)以上,其中至少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SCI收录的国外期刊上;
b. 近五年内有重要的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如获得过国家科技三大奖或省部级科技一、二等奖,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c. 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且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3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合作项目单项到款经费达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须承担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分别达到以上数额),且有足额经费供博士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若a或b项中任一点特别突出的,可适当降低对另一点的要求。
人文社科类学科:
a. 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外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译著共计8篇(本)以上。其中,至少4篇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SCI、A&HCI收录期刊上,或6篇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不含扩展版)收录期刊上;
b. 近五年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c. 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
若第a或b中任一点特别突出的,可适当降低对另一点的要求。对于交叉学科的遴选条件,可由申请者视具体情况自行选择理工农医类或人文社科类的标准执行。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且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实际负责指导过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5)有课程教学经历,原则上近五年内主讲过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课程,且授课质量较好。
2. 审定程序和办法
(1)本人申请
申请者根据本规定的条件,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导师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a.《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博导简况表》”);
b. 与表中相对应的有代表性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下简称“成果”)。
(2)导师组初审
导师组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导师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其中,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导师组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确认为通过初审;如赞成票数低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但高于导师组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申请者具有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越级审议要求的资格。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其中,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确认为通过复审;如赞成票数低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但高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申请者具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越级审议要求的资格。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初审和复审都未获通过的申请者的越级审议要求。
(4)校外专家通讯评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复审申请人的材料(《博导简况表》、成果)一式四份送交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进行校外专家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有效评议意见不少于三份。
(5)申请材料审核
学校科技处负责对申请者科研项目、经费、获奖等进行核实,学院及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者学术论文、教学、研究生招生数和获学位数进行核实。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依据包括:
①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②导师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③校外专家通讯评议结果。
校学位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逐个审定,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其中,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低于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可确认申请人通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
3. 特殊情况审定程序和办法
(1)两院院士、特聘教授、特聘讲座教授、特聘研究员等学校重点引进人才,不论其在原单位是否已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均可直接申请认定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认定程序:本人填写《博导简况表》,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附人事处证明),经博士点导师组长、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交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在原单位已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引进人才,应由本人提出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需提供原单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证明),填写《博导简况表》,经导师组和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送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3)科研成绩特别突出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在满足本细则第一条的基本条件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参照学校重点引进人才的简化审定办法(本办法第3条第(1)项)执行:
a.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i)发表SCI收录论文6篇以上;(ii)在所属学科领域国际顶尖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iii)获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两位;
b.目前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
(4)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岗位,不是一个固定层次”的指示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学校个别研究能力及成果突出的副教授,可以破格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对副教授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除职称以外,其它条件需符合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a.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所属学科领域国际顶尖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且目前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课题;
b.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
副教授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必须送校外5位同行专家评审。
4. 其它规定
(1)新增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2)接近学校规定退休年龄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年停止招收博士生。博士生导师达到退休年龄后,若所指导的博士生中尚有未毕业的,可按返聘方式继续指导博士生,直至该学生毕业。如因故不能继续指导的,可由招生导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转由其他导师指导,直至毕业。达到停止招收博士生年龄的博士生导师可申请延续上岗招收博士生,延续上岗的博导年龄不超过70岁。
(3)凡连续3年没有招收博士研究生,或出国两年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者,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即自动取消。对严重失职者,或严重违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师德规范者,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暂停或撤销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每年进行一次。
(5)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审核的各个环节中,申请人及其亲属均应回避。
(二)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 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作者(研究生)的导师在国外期刊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内学术刊物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收录期刊为准)、出版专著共计3篇(本)以上;
(3)具有培养硕士生水平的研究课题和人力、物力、经费等保障条件,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从事理、工、农、医科类研究的申请者,三年内本人负责或实际可支配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数,或上岗审核时实际可支配的经费结余数不少于10万元;从事数学、人文社科类研究的申请者,三年内本人负责或实际可支配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数,或上岗审核时实际可支配的经费结余数不少于3万元。对从事数学、人文社科类研究的申请者,若学术成果突出,可以适当放宽经费要求。
2. 审核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者根据本规定的条件,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导师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a.《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硕导简况表》”);
b. 与表中相对应的有代表性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下简称“成果”)。
(2)申请材料审核
各学院会同科技处对申请者科研成果以及在研项目与经费进行审核。
(3)导师组初审
导师组根据本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导师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其中,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导师组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确认为通过初审;赞成票数低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但高于导师组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申请者具有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越级审议要求的资格。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其中,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确认为通过复审赞成票数低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但高于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申请者具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越级审议要求的资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初审和复审都未获通过的申请者的越级审议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复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报研究生院。
3. 其他规定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每年进行一次。
(2)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审核的各个环节中,申请人及其亲属均应回避。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不低于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条件量化指标,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审定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企)业指导教师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专业学位须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落实校内外双导师制度,有效发挥行(企)业导师作用,现就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企)业导师遴选办法规定如下:
1.基本职责
(1)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环节中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
(2)负责会同学校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指导,审阅和核准开题报告;协调行(企)业相关部门的关系,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课题立项。
(3)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协助学校导师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4)与学校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出现的问题,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完成论文工作计划。
2.遴选条件
(1)热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具有行(企)业实际经验,有明确的行(企)业背景。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对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单位,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3.遴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华东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企)业导师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
(2)学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3)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投票通过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企)业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将遴选通过的行(企)业导师信息输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建立健全行(企)业导师库。
4.其他规定
(1)原则上每位行(企)业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专业指导研究生。
(2)企业导师聘任期为三年。
(3)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企)业导师应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相结合。
(四)审定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
1. 聘任原则
兼职导师的聘任应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有利于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其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在学科前沿产生创新性成果,有利于提升学科的学术水平和国内外知名度。
学校原则上以聘任兼职博士生导师为主,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从严控制,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不再聘任兼职硕士生导师。对由上级组织部门调至外单位任职的博士生导师,经本人同意,可继续保留其导师资格。
2. 基本条件
(1)兼职导师应为基础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杰出人才,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造诣和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根据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评价报告,来自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突出的研究型大学、高水平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2)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或面向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已经与学校有关学科形成密切、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
(3)能够对所在学科拓展优势研究方向、引入前沿及新兴交叉研究方向、加强产学研合作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4)热心在学校培养研究生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能够对研究生攻读博(硕)士学位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5)有明确的校内合作导师,能够与合作导师共同保证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以及相应的助研津贴。
3. 聘任程序
(1)兼职导师的遴选聘任与校内相应类别导师的遴选聘任程序及时间安排同步进行,遴选标准参照校内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要求执行。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申请兼职博(硕)士生导师简况表》并附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定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材料,向有关学科提出申请。
(3)有关学科专业导师组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形式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备案。兼职硕士生导师列入当年招收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兼职博士生导师列入下一年招收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4. 管理与考核
(1)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期为五年,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任的,应重新申请相应的导师资格。
(2)有关学院负责对新聘兼职导师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培养、学位授予以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兼职导师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审核办法规定,接受学校定期进行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4)兼职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生,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a. 聘期内所培养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或国家及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出现异议;
b. 违反研究生导师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规范;
c.不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中出现责任安全事故。
(5)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所取得的成果,属华东理工大学所有。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审核
(一)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审核
1. 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外期刊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内学术刊物界定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收录期刊为准)或出版专著、译著3篇(本)以上,其中至少 2篇论文发表在作为SCI源刊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对于人文社科类学科,近三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为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的其他作者,在国外期刊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内学术刊物界定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收录期刊为准)或出版专著3篇(本)以上,其中至少2篇论文发表于国外学术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不含扩展版源刊)来源期刊上;
(3)有可供博士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任务。正在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单位)科研项目,具有培养博士生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条件:从事理、工、农、医科类研究的导师,近三年内本人负责或实际可支配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数,或上岗审核时实际可支配的经费结余数不少于30万元;从事数学及人文社科类研究的导师,近三年内本人负责或实际可支配的科研项目到款数,或上岗审核时实际可支配的经费结余数不少于10万元;
(4)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博士生。在指导博士生期间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出国计划;对于校外兼职导师(特聘、讲座教授除外)上岗招生,原则上从严控制,确需上岗招生的兼职导师必须与学校有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其本人须有时间与精力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
(5) 符合前述上岗条件,但近三年内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累计二次有异议,暂停上岗招生1年;在博士生培养中出现责任事故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暂停上岗招生1-2年。
2. 审核程序
(1)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本人填写招生申请表;新遴选博士生导师第一年直接列入上岗招生导师名单;
下列在职人员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列入招生名单 :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973计划”首席科学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延聘,且处于延聘期内的博士生导师。
(2)所在学院会同科技处对申请者科研成果以及在研项目与经费进行审核;
(3)导师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岗招生条件,以及本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上岗招生的博士生导师人选,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
(5)研究生院依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的审核结果确定下年度实际上岗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二)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审核
1. 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作者(研究生)的导师在国外期刊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内学术刊物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版)》收录期刊为准)、出版专著共计3篇(本)以上;
(3)具有培养硕士生水平的研究课题和人力、物力、经费等保障条件,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从事理、工、农、医科类研究的申请者,三年内本人负责或实际可支配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数,或上岗审核时实际可支配的经费结余数不少于10万元;从事数学、人文社科类研究的申请者,三年内本人负责或实际可支配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数,或上岗审核时实际可支配的经费结余数不少于3万元。对从事数学、人文社科类研究的申请者,若学术成果突出,可以适当放宽经费要求;
(4)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直接指导硕士研究生,在指导硕士生期间无一年以上的出国计划;校外兼职导师,申请招生者必须与学校有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其本人须有时间与精力实际指导研究生;
(5)若近三年内所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盲审累计二次有异议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者,暂停上岗招生1年;在硕士生培养中出现责任事故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审核通过,可暂停上岗招生1-2年。
2. 审核程序
(1)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审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计划招收硕士生的教师,由本人申请;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如所指导的硕士生在近三年学位论文盲审中,有“异议”不超过二次且在研究生培养中未出现责任事故者,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列入上岗招生导师名单;
(2)各学院会同科技处对申请者科研成果以及在研项目与经费进行审核;
(3)导师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同意上岗招生;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岗招生条件,以及本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上岗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5)研究生院依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的审核结果确定该审核期内实际上岗招生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其它事项
1.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不低于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条件量化指标,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2. 每个导师上岗招生审核以第一招生专业为主,但可以同时提出跨专业招生申请,跨专业招生申请需同时符合所跨专业的上岗招生条件,并获得所跨专业导师组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同意;若第一招生专业上岗申请未获得通过,则跨专业申请无效;跨专业招生专业数不得超过两个一级学科或二个一级学科下的三个二级学位点。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研究生院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