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1   访问次数:449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数量可视学院规模确定)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市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一)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情况(军烈属、孤儿、单亲或是家庭成员重病、残疾等)。

(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下两种情况认定为困难:

1.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2.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军烈属、孤儿、单亲或是家庭成员重病、残疾等)。

第六条  除家庭收入外,如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需要纳入认定考量的情况,学生需要同时提交如医疗、残疾、离异、亡故、军烈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程序,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   学生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认定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认定材料。

(三)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复核各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是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变化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认定程序进行临时认定,认定结果汇入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每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认定材料保管期限为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超过期限后将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十条  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树立诚信励志典型,扩大诚信宣传;学院广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营造诚信氛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校学〔2007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