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自强自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华东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名额。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确定学院的推荐名单,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各学院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一定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审批,并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发放十个月(2月、8月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须承诺把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消费,在校读书期间不得自费出国留学及出国出境旅游。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